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即将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转移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股东改为公司。
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我国《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在实践中,股东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为了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