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享有的权利:
(1)证人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国家有义务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证人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提出控告,受到司法保护。
(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的,可要求法院提供翻译;对于聋哑盲人,他们可以用哑语、书面语、手势进行陈述;
(3)对于自己的陈述,证人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证人发现记录与自己的表述不一致时,可申请更正。
二、证人既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就得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1)证人必须按时出庭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而,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必须按时出庭作证。
(2)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证人应该以口头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作出陈述,陈述必须属实,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陈述应该是针对事实,而不是就事实进行分析、评价、推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说明证人以口头陈述为原则,以提出书面证言为例外。只有在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如住院治疗行动不便时),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证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4)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人资格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
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除上述人不能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